A.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,判处罚金1000元
B.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,判处拘役3个月
C.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期2年执行
D.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